在“调解年”活动中,栾川法院审判监督庭坚持在再审调解案中设定约束性条款,以提高案件调解质量。所谓约束性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义务方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则应承担经法院审理认定的全部偿债义务,包括权利人在协议中放弃的有关诉请权益。设定这样的约束性条款后,只要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协议中有关减免义务的条款就失效,按照双方设定的加重义务条款执行。其优点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调解案件的质量。
在通常办案中,有的审判人员为了急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而出现粗糙快调、糊涂快调等现象,从而使当事人也把诉讼调解当作拖延履行义务的手段。现在审判人员要指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特设约束性条款,必须在详细查明案情事实,在掌握足够的证据材料后主持调解。在调解协议中特设约束性条款,从一方面上看不仅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上也是对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的约束。
二、有利于充分体现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
调解协议中的约束性条款,是在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设定的。这里的指导不是强迫,而是审判人员根据纠纷事实和责任分析,依法进行法制教育,使约束性条款成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诉讼调解中,权利人往往放弃部分诉请权益,如减免违约金延长还款期限等等。相对应地,权利人进一步明确要求义务人严格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设定约束性条款,不仅是对义务方的约束,也是对权力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诉讼调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有利于缓解执行案件的压力,充分体现调解案件的社会效果。
由于审判人员能够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展开细致的调解工作,并在调解协议中设定约束性条款,使调解质量明显提高,大大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充分体现调解案件的社会效果。
(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