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中,栾川法院借助社会力量来作调解工作,效果明显。
一是借助当事人亲朋好友之力。调解时,一些当事人往往由于一时之气,不愿意让步。对此,承办法官先做通当事人亲朋好友的思想工作,然后再请其做当事人的劝解工作,促成调解。二是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之力。当事人由于工作关系,往往能听进去单位领导的劝解。承办法官主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沟通,请其协助调解。三是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力。到当事人所在地调解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参加,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四是借助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力。针对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民事案件,通过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回报,积极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促使当事人自觉依法履行义务。
在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下,栾川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9.2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再审案件调撤率、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率均达100%,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