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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走进校园 守护少年你我他

发布时间:2021-12-22 17:26:5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前总觉得《民法典》跟我们学生比较遥远,今天才知道,我们一出生就在《民法典》的保护下......”

    为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12月21日,栾川法院副院长王海涛带领民事法官来到县第一实验中学,为该校七年级的师生送上了一堂题为《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的“法律套餐”法治课。

    民事法官常雅杰深入浅出地讲述了《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出台的重大意义,围绕《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以“祸从天降” “血口喷人” “一字不易”“三人成虎”等成语为切入点,用法律方式打开成语思维引导师生思考,并通过“高空抛物”“周某某侵权案”“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刘某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等典型案例解析法律条文,特别是未成年人在使用手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打赏行为以及虚拟身份和财产方面的内容,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定的意识,从而让师生直观感受到了《民法典》就在身边。常雅杰法官时而向师生提问,时而与师生一起分析案例,同学们一边认真听课,一边仔细记录,整场法治课课堂氛围十分轻松热烈。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保护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希望同学们在生活中能够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做一个尊崇法律、善于学法用法并认真守法的好少年,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授课结束时,法官为同学们送上了青春寄语,希望他们不负韶华,心向阳光,驾驭好人生之舵。

     “今天的学习,既让我们更加直观地感受、体验民法典对于具体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更有助于今后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要靠法的意识。”课后,学生们纷纷谈起了学习体会,表示要不断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好学生。

责任编辑:栾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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