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事人重名重姓现象日益增多,栾川县人民法院实行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制度,要求在审理阶段,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除查明基本情况外,还必须同时查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同时查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机构代码。该项内容明确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记录。
查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制度的推行,对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栾川县人民法院根据裁判文书中记录的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顺利办理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120余次,执结案件7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