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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法院启动“全员调解”机制妥善化解一医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8-17 16:38:14


    8月4日,栾川法院启动“全员调解”机制,在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全员参与下,利用三天的时间,调解了原告赵某、宋某、王某、赵某被告栾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使这起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调解解决,并当庭履行,当事人均向法院表示感谢。

    宋某原系栾川县豫鹭公司职工。今年2月4日,宋某在栾川县人民医院护理其父亲期间,到门诊就医看感冒,门诊医生对其进行处理,下午6时30分左右,宋某在医院门口摔倒,并住院进行治疗。次日凌晨3时52分突然死亡。死者父母、丈夫及儿子认为被告在初诊时医生处置失当,住院后医院又误诊并错误用药,造成宋某死亡,因此要求医院赔偿702976.46元。栾川县人民医院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为此发生争执,原告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发现原告一直因自己亲属宋某死亡而情绪比较急躁,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其他后果。为使这起极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我院启动“全员调解”机制,开庭时,首先由承办法官张晓辉组织对双方的有关证据进行交换、并释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双方先行协商,因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专业机构认定。在这个结论做出以前,医院是否应当赔偿,原、被告存在很大争议,法院也不能确定。所以案件不可能马上就会结案,而原告却不愿一等再等。在这种情况下,庭长吴振卿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一种意见,如果委托鉴定,周期可能会很长,对双方来说都不是最佳选项。建议原、被告双方分别向各自信任的医疗部门咨询以确定责任。主管院长张国强利用整整一个下午的时间进行调解,双方的差距明显缩小,原告要求最低赔付10-12万元,被告却表示在没有正式结论医院应承担责任前,仅同意赔付5万元。党组书记、代院长刘向阳得知情况后亲自出面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原告表示可以减少至9万元,被告表示最多7万元,此意见使该案调解出现转机。8月4日上午,在刘向阳院长、张国强副院长的亲自参加下,最终将调解款额确定为8万元,双方均表示同意该调解意见,被告也当庭给予履行。

    双方当事人激动的说:“为了我们的纠纷,法院领导亲自参加调解,我们也应该拿出积极的态度,使事件圆满解决。” (栾川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刘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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