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专题报道

调解年活动专题报道二十八:行政庭成功协调一起不服县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案

  发布时间:2009-07-31 15:59:26


   日前,行政审判庭成功协调一起原告不服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案件各方当事人对协调结果均表示满意。

   2008年10月份,原告潘发以自己在第三人潘六森的砖厂受伤为由,向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1月6日,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潘发所受伤为工伤。第三人潘六森对此不服,向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后以栾政复议[200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并由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潘发对此复议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审判庭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原告潘发错将第三人潘六森个人直接列为第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而不应是某一个人,本案中第三人应该是栾川县栾川乡西河砖厂,潘六森是该砖厂经营者。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在受理该复议案件时,也同样错将第三人潘六森个人作为复议案件当事人主体,这是不妥的。二是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存在一定瑕疵。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审判庭以以上两个问题为突破口,并在副院长李铁栓的亲自参与下,多次在原告、被告、第三人及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进行协调、说明利害关系,最终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对原告的工伤认定重新调查处理,各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原告潘某自行撤诉,此案圆满得到处理。

   今年以来,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审判工作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调解年”活动,不断创新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积极将协调机制引入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力促“官民和谐”。截至目前,行政审判庭共审理4起行政诉讼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3起,协调结案率为75%。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6321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