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点规范执行听证程序,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也依法向社会公开。
如栾川县法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常某某的房产之后,案外人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四人向栾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该四人已购买常某某自建房为由请求法院解除该房产的查封。为查明事实,增强执行透明度,避免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栾川法院特对该案进行听证程序。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其申请。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栾川法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某、周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向栾川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解除查封的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人所提异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遂驳回四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任某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被查封的二楼房产及院子为其所有先后向洛阳市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任某某、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栾川法院已成功召开了多次执行听证会,积累了诸多实践经验,执行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促进了执行人员的公正廉洁,有利于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规范执行程序,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执行人员的司法专横与任性裁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