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不断提高平台利用效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是最高法院建设的推动全国四级法院执行业务,开展协调与管理的重要管理平台。依托平台提供的执行督办、执行会商、语音指挥、即时通讯、请求事项等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应配备管理员一名,负责督办事项的接、收、报、送、转、办和回复等工作,平台管理员应熟练掌握各项系统操作,确保及时、有效、准确的处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平台管理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管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须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更换平台管理员的应重新备案。
第四条 平台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系统登录的账号和密码,避免因遗忘、泄露等情况,导致平台无法操作或被他人擅自操作。
第五条 法院平台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应登录平台,并保持全天在线,确保在1小时内接收信息。
第六条 平台管理员在接收事项后,应对事项进行登记并报送相关领导,确保事项办理全程留痕。
第七条 相关领导将交办事项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由平台管理员通过平台反馈办理情况,如需继续转办的,承办部门应提出转办意见,交由平台管理员进行平台操作。
第八条 相关领导将请求事项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答复,并由平台管理员通过平台进行反馈,如需继续向上级法院发出请求的,应经领导审批后交由平台管理员操作。
第九条 在收到督办事项后,应及时按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通过平台反馈上级法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