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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增多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9-06-20 09:00:00


    栾川县是豫西的山区县,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外出劳务输出一直是该县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的加大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因矿难、工伤、车祸等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可是在酿成一幕幕家庭悲剧的同时,部分死者家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后,不但不互相安慰,反而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争执不休,对簿公堂,使亲情在争夺死亡赔偿金的过程中泯灭殆尽,甚至反目成仇,极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2005年至2008年4年间,栾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分别为15件、22件、30件、35件,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因涉及人员多、影响广,因此极受群众关注。涉及死亡赔偿金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死者近亲属,公婆与儿媳之争、岳父母与女婿之争、兄弟姐妹之争是该类案件的主要内容。此类案件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被告大都是实际保管死亡赔偿金的家庭成员,在事故索赔中往往贡献最大,而原告的家庭地位相对较弱,多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妇女;二是双方当事人矛盾严重激化,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难度极大。

    据笔者调查,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赔偿义务人对赔偿项目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当死亡事故发生后,赔偿方在赔偿协议中未明确死者近亲属各自应所得的份额,在协商时笼统赔付一笔赔款,有的遗漏了被抚养人,有的遗漏了赔偿项目。

    二、法律观念淡薄。案件当事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有的父母在儿子死亡后,认为儿媳迟早要改嫁他人,为避免“人财两空”,便以拒分赔偿金来阻止其再婚;有的女婿或者儿媳认为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多,经济宽裕,便想独占死亡赔偿金;还有的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也就不享有分配权。

    三、当事人贪欲过重。当前农村部分农民还不富裕,他们一旦获得了数额不菲的赔偿金后,就置多年的家庭温情、亲人至爱于不顾,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企图独自占有,泯灭了亲情,伤害了感情。

    四、法律规定不明确。长期以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它是夫妻共有财产,有人认为它是死者的遗产等等。由于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不仅当事人自行分割存在一定的困难,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时也无所适从,就连办案法官也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去操作。

    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被金钱所扭曲,笔者有以下建议:

    首先,要加大对此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扶养、扶助义务。给予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遗腹子等家庭成员特殊的保护。

    其次,赔偿时要明确赔偿项目。当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死者的家属在协商时最好能在协议书上依据每人应得到的数额进行划分,避免以后因此而发生纠纷。

    最后,要完善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死亡赔偿金分割无法可依的现状,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司法解释工作,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范法律适用条款,细化分割方法,便于操作和统一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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