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沙申请执行贺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贺某莉与刘某林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林向张某沙借款10万元,并向张某沙出具借款凭证。2016年4月刘某林亡故,张某沙向贺某莉催要无果,于2016年5月16日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贺某莉偿还借款10万元。贺某莉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贺某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贺某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张某沙于2017年3月3日向栾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贺某莉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川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8依法对贺某莉采取15日拘留,但贺某莉仍未履行分文,之后贺某莉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贺某莉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栾川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栾川县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经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栾川县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