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栾川县法院采取以物抵债方式灵活和解执结两起标的额达3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彰显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让当事人体会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2016年10月,周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刘某某、王某某分别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逾期后,刘某某、王某某多次找周某讨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归内还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35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债务累累,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便杳无音讯。但其名下尚有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但周某将该房产租赁给他人。为有效控制可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及时制作了查封房产的裁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限期腾空房屋,同时向房产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2月14日,根据可靠线索,被执行人周某潜回到老家准备过年。该院执行法官迅速出动,找到了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反复耐心向其做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同意自愿以查封财产折抵债务,但就房屋折抵价值双方再次发生争议。在得知被执行人债务累累,经济困难,且还有年迈的父母和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申请人陷入了沉思,执行法官再次看到了和解的希望。为了避免高额评估,也为了省下这笔费用给被执行人一点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再次从情、理、法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做起了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成功达成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给付被执行人4.5万元经济补偿款以保障其日常生活开支的和解协议。
3月15日,双方顺利完成房产交接手续,被执行人也足额拿到补偿费用,案件圆满执结。双方当事人对该院以物抵债的灵活执行方式给予了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