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栾川县法院执行局组织10余名干警并邀请县公证处相关人员,冒雨奔赴该县潭头镇某合作社,对刘某某申请赵某某、洛阳某养殖有限公司、栾川县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
刘某某诉赵某某、洛阳某养殖有限公司、栾川县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栾川县法院主持调解,赵某某、栾川县某合作社应偿还刘某某800000元及利息,洛阳某养殖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书生效后,三被告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栾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赵某某、洛阳某养殖有限公司、栾川县某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天内还清所有款项,但三被执行人仍一直分文未付。
2017年8月9日,栾川县法院对栾川县某合作社200头奶牛、3台铡草机、2台挖掘机和1台扒草机予以查封,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通过“放水养鱼”的方法,要求栾川县某合作社将销售牛奶的收入偿还刘某某。然而,栾川县某合作社非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擅自将查封的60余头奶牛以低价抵偿给别人,只剩余一些老弱病奶牛,并逃避执行。
为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拒执行为,9月16日上午9时,栾川县法院执行局10余名执行干警和县公证处3名工作人员,在申请人的配合下,租来大型货车,赶到潭头镇某村,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对查封的奶牛进行清点、过磅、拍照取证,对3台铡草机、2台挖掘机和1台扒草机的型号、产地等进行登记、造册,制作公证文书,增加执行透明度;执行干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间录像,并与有关养殖场联系,收购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执行期间,不时有个别不明真相群众到现场进行阻扰,但都被执行干警说服劝离。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多,全体执行干警顾不上吃饭,就在最后一批牛犊被装上车准备撤离时,又有数十名群众以该合作社拖欠工人工资、饲料款和占地赔偿为由进入现场,并将大门紧锁,用面包车封堵道路,不让将牛拉走,阻碍执行。
如果强制执行,很可能会导致群众上访,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就此撤回,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承办法官及时向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杨红超汇报,在听取汇报后,杨红超要求执行干警要以民生为重,依法妥善处理解决。承办法官立即召集群众代表、该合作社负责人以及申请人坐下协商,经过近三个多小时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申请人表示同意将已经装上车的牛犊和铡草机等设备卸下来,由该合作社自行卖掉后用以抵顶民工和看门人工资。对于拖欠占地赔偿款问题,执行法官引导群众到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将对他们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对于栾川县某合作社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将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群众表示满意。直到深夜11点多,饥肠辘辘的执行干警才拖着疲倦的身体撤离执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