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局职责
执行局职责: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科,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行案件、财产型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负责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4、负责接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和送达。
5、按规定完成执行工作统计。
6、组织执行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和调研、信息、法制宣传、案件录入和文书上网等工作。
二、执行局岗位职责
(一)局长职责: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本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
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
6、召集主持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
7、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
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局政委根据局长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局长做好其他工作。
(二)执行庭长及执行组长职责:
1、确定案件承办人,根据需要调配案件。
2、安排本庭、本组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执行员执行工作。
3、承办执行案件。
4、现场组织、指导比较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和拘留等措施。
5、审核法律文书,并将审核后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后由局长签发。
6、督促承办人按本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内勤呈送卷宗。
(三)执行员职责:
执行员在执行庭长和执行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制度、本合议庭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所办的案件质量负责,具体职责:
1、依据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和合议庭的意见,采取查询、冻结、扣划、解冻、查封和扣押等相关措施。
2、拟制执行案件中发出的公函和司法建议。
3、认真做好案件执行中的调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文字 记载等工作。
4、拟制按规定必须下达的裁定或通知,拟办需要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措施,以及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手续。
5、制作结案报告。
6、按卷宗归档规定事项装订好承办案件的卷宗,及时报结。
7、院、局领导、庭长及执行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备注:执行庭长、执行组长和执行员每月的工作任务数量为4件(其中执结案为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为2件);副局长任务减半,内勤不定案件数量。工作任务数必须在法定律期限内完成。
三、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执行裁决合议庭职责:
1、对已申请执行但可能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局长同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2、审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3、审查、裁定不予执行。
4、对本院执行案件的案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5、对当事人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或裁决。
6、对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
7、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争议进行审查处理。
8、裁定执行回转。
9、其他事项。
(二)综合科职责:
1、负责对全院有执行业务的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上级法院及本院的专项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2、负责本院和辖区外法院之间,以及公安、检察等机关执行争议的协调工作。
3、负责上级法院指定、外地法院委托及本院委托执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对属于执行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警械用具进行管理。
5、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和落实、处理工作。
6、负责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接待和协助执行工作。
7、负责调研、法制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典型经验总结、综合文稿、简报等有关文字材料工作;负责各种文件收发、登记和管理。
8、负责本局执行工作的目标考核工作。
9、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收结案统计、信息录入和执行文书上网等工作;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登记,积存案统一登记及上级交办的涉执信访等各类应予统计的台帐管理。
10、每月最后一天为报结案截止日期,每月例会的前三天要做好将本局应上报各项数字材料和财务结算等工作。
11、及时领取办公用品、补充空白法律文书。
12、全局已结案件的督促归档和统一归档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期间的各项工作。
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3、作出有本合议庭出具的法律文书。
4、对需裁决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请执行裁决庭裁决。
5、负责执行实施本局执行裁决合议庭作出的或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
6、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
7、按规定收取执行案件执行费用。
8、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9、及时提请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10、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执结案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的报结工作。
11、经局长同意并签发相关手续后,对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罚款。
12、其它事项。
备注:1、本节所规定的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实际亦是执行员岗位职责,执行员岗位职责亦应加上本项工作职责。
2、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人由执行一庭庭长和执行二庭庭长、执行裁决庭庭长、综合科负责人轮流担任;对需裁决的事项,按照回避原则组成合议庭,所需人员由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