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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栾川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03-07 15:46:31


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栾川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各类涉妇女权益的案件中选出典型案例,用案例来引导和帮助新时代女性提高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妇女婚内主张扶养费获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陈某(男)双方系夫妻关系,因家庭原因,双方分开居住。王某年龄较大没有工作能力,想让陈某给其扶养费,二人未协商一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履行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既已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王某作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其年迈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但陈某具有稳定退休工资收入,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陈某应对王某履行扶养的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每月将其工资30%给付王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由于夫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在中国普遍存在,妻子往往为更好照顾家庭和子女放弃自己的工作机会,无法获得与男方同等的收入来源,如在男方掌握家庭经济支配地位情况下,既不给予家庭和子女照顾,又不尽到抚养和扶养义务,那么妇女的生活和精神将受到负面影响。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是一起婚内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的案例,女方无生活保障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男方此时应履行向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责任编辑:栾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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